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交纳了款项并不等于能够立即释放当事人。
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所规定的拘留期限来执行。
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在此期间内,需每日向拘留所支付200元的保证金,并申请办理暂时性的拘留暂停。
待行政拘留执行完成后,如果在拘留所中的食宿费用已经包含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内容中,那么这些费用也应一并交付。
除非该决定被高级法院依法裁定撤消,否则这都将成为强制性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