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鉴于各类遗嘱形式具备不同生效条件要求,遗嘱人应参照其选定遗嘱形式以及相应的生效法定要素来谨慎筹划和实施,以确保所立之遗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具有实效性;
2.对于自书遗嘱而言,其有效力的证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名,且需注明签署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
此种方式禁止他人代写记录,亦不可使用电子设备打印,甚至不得由他人代为签署姓名及使用任何印章、指纹或者其他符号等形式代替签字;
3.至于代书遗嘱的有效性确立,通常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在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下完成;
(2)遗嘱人口述遗嘱核心内容,之后由其中一名证人负责书写成文,随后该证人为遗嘱人再次朗读整个遗嘱内容;
(3)立遗嘱日期需要加以明确,同时还需由代笔者、其余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字确认;
4.至于录音遗嘱,其有效力的确定同样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进行录音遗嘱过程中,至少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他们可以选择以书面或录音方式予以见证,见证结束后的录音磁带应被妥善保存,并标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
此时,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对封口处的签字验证过程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