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修期与质量保证期并非同一概念,两者之间的区分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质保期的时长,通常设置在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内;而对于保修期限这一问题,一般的设定范围在两年至五年之间。
其次,质保期的起算日期始于工程的实际竣工之时;反观保修期,其计算时间应从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的那天开始。
再者,承接工程的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质保期的长短,但在保修期限这一问题上,却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质保期内,发包人有权预留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但在保修期内,与质量保证金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