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重新出具借贷凭证的问题,新旧借贷凭证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体约定以及现实操作手法。
一方面,新的借贷凭证或许仅仅被用作旧有借贷凭证的进一步完善或修正,在此种情况下,旧有的借贷凭证依旧保持有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新旧借贷凭证上所规定的约定事项。
举例来说,新的借贷凭证大概率会涉及到对借款期限、利率等特定条款的调整或是增补,然而旧有的借贷凭证中的其他条款依然适用于相应情境。
另一方面,新的借贷凭证也有可能对旧有的借贷凭证进行全方位的替代,在这种状况下,旧有的借贷凭证将会失去效力,新的借贷凭证将因此而成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唯一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举例来说,当事人之间也许会在新的借贷凭证中明确表示要撤销旧有的借贷凭证,或是在新的借贷凭证内重新确立借款总额、期限、利率等所有相关条款,这就使得旧有的借贷凭证陷入不再具备实际存在价值的境地。
不论是何种情形,为了预防后续争议的出现,当事人在重新书写借贷凭证时应对新旧借贷凭证间关联性做出明确规定,并且需在新的借贷凭证中予以清晰明确的揭示。
除此之外,为了妥善保管证据,建议在毁损或归还旧有的借贷凭证以前,提前对其做照片拍摄或复印处理,以便于将来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