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种涉及色情内容的物品既未予社会公众谋福利的目的,亦没有导致社会公共秩序混乱,仅仅为所有人所持有,则此类情况下无造成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与可能,亦无法被视为对于侵犯行为客体的伤害行为,因此,不具有实质性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也难以达到犯罪事实所需满足的条件。
然而,如在运输、复制、贩售或出租图像、书籍、电影、音频视频等各类淫秽物品时,或者在借助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多种通信手段进行传播淫秽信息时,任何人都应受到严厉遣责,将面临10天至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置,同时还可课以3,000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