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缓刑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漏罪情况发生,将首先依法撤销原有的缓刑判决,接下来将对所犯新罪与原有犯罪进行复合审判,以确定新的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除判处死刑及无期徒刑外,其余犯罪应在总刑法以下、各别罪行最高法定刑之上,酌情而定实际执行的刑期,但对于管制的上限不得超过三年;而对于拘役而言,无论在何时三年为限;
至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者,最高法定刑不得超过二十年,若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最高法定刑则不能超出二十五年。
在数项犯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拘役者,将依法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与管制,或拘役与管制两种情况时,应先执行有期徒刑和拘役,待刑期执行完毕后,管制部分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最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情形,这些附加刑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假如这几项附加刑具有相同性质,那么就合并执行;若是性质有所区别,便分别进行审理与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