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模式一、前往指定营业网点进行支付:
请持有经由公安部门签发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往罚单开具所在地省份所指定的代理银行在我国境内任何地区的营业网点进行罚款缴纳。
模式二、利用网络金融平台进行支付:
您可以尝试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自助服务终端等多元化的网络金融平台完成异地交通罚款的支付工作,在此过程中请缴款人自行登录相关财务界面,根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编号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方能进行相应的罚款缴纳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