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申请改变子女扶养权利之诉的法律文书,关键在于包含以下几个关键元素——原被告双方基本资料、案件缘由、诉讼请求及相关客观实际情况说明以及最终的结语部分。
首先,此类法律文书必须载明原告方与被告方的详尽个人身份信息。
具体而言,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属种族、职业类别、居住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接下来,需要详细书写案件缘由,明确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案由即是“变更抚养权益之争”,而诉讼请求则需向法庭请求改变当前的扶养关系,并指定由申诉方向抚养孩子。
同时需要阐明应当由被告人支付的抚养费用标准或者直接申明要求自行承担抚养责任。
另一方面,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对要求变更抚养权益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例如,由于前夫对待孩子行为不当,申请方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该情况。
如今,针对子女扶养问题,司法机关通常会重视孩子的意愿表达,特别是当孩子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8岁),愿意改变当前的扶养关系时,法院通常倾向于对于年满6岁但尚未到达8岁的儿童,法官们常常会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并视其意愿为衡量是否应改变现有抚养关系的重要依据。
因此,为了提高申请变更子女扶养权的成功率,申请人宜尽力取得与自身观点一致的孩子的支持。
同样重要的是,这类法律文书的结尾部分应当注明提交的法院名称,具状人须亲自签名且签署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