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辨认活动应在侦查人员的悉心指导和监督之下展开。在此过程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低于两名成员宣导。当数位辨认者需对同一辨识对象进行比对识别时,应保证每位辨认人都能分别进行对应。在比对过程中,辨认对象应与特性近似的其他事物相互混合,同时要避免给予辨认人士任何潜在的提示或线索。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若需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别,则需提供不少于十张的照片供鉴赏和比对;如需鉴定物品之时,同类混杂物件的数量也不应少于五件。至于场所、尸骸等特殊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是辨认者可以准确描绘出该物品独特属性的话,则不承担陪衬物数量的限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