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超市购物时所购得已变质、生霉之食品,其赔偿处理规范如下:
首先,应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当得知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后,该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当优先承担赔偿责任,无权推卸责任。
其次,无论零售商还是厂家都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循首负责任制,直接赔付损失款项,不得有任何推托的理由和借口。再者,应按其实购买价格的十倍或实际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应赔偿一千元整。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