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受赞誉的“艺名”理应得到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法律保護。
依据目前施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某个特定艺名已经在社会各界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认知度,而其被他人未经许可地恶意滥用,可能会引发广大公众对此产生误解或者混淆时,那么这种状况便可以参照与姓名权相似的原则来寻求相应法律保護。
身为合法的公民,人们均有权运用自己的法定姓名。
例如,作家可以选择使用笔名进行创作,而演艺人士则可以采用与其职业相符的艺名,这些都构成了姓名权的一部分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