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部分机构旗下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均不负有风险责任,对于风险进行预判及控制的意识以及责任心普遍较为薄弱,往往只关注投资回报却忽略了对所有潜在风险的全面掌控。
其次,在投资决策环节缺乏严格的风险控制准则以及执行程度的监督机制;虽然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能够协助行业实现更加规范化与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趋势,然而诸多投资机构却并不乐见被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
再次,众多的投资管理人所拥有的出资比例相当有限,显然缺乏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
同时,由于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尚未做到公开透明化,因此无法借助非上市通道完成内部产权的转移交易,从而导致资金在到期时难以顺利赎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