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败诉未必能够解除有关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依据现行法律条文,法院在做出保全裁决之后,除非是由自身或其直属上一级法院决定直接终止此种措施,否则,在保全期内,任何机构都无权实施此类解除行为。
同时,若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发生以下情况时,人民法院将必须进行解除保全裁定:
首先,当保全措施存在失误之时;其次,当申请人撤销其保全申请;第三,申请人的起诉或其诉讼请求在生效裁判中被予以驳回;最后,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特定情形亦应视为正式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