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个人合伙关系中,侵吞或不当占有其他合伙人的财产者,将会以涉嫌违反刑法进行追责。
此类行为在合伙企业内部也同样适用。
倘若企业雇员借着职务之便,私自将伙企财物据为己有,或是擅自挪用企业资金从事私人用途,他们将会首先面临来自法律的民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上升至犯罪级别,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