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行政拘留尚未来得及实施其效力,那么确实具有被撤回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那些尚未生效实施的行政拘留,有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决定,或者予以解散、部分解除等处理措施。
然而,倘若该行政拘留已然实施并且产生了法律效应,则人民法院有权利通过判决裁定其违反法定程序,并向受到侵害的相关人士提供经济损失方面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