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征得汽车所有者明确同意之下,任意将其车辆进行转让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其所有权权益。
在此情况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追索权以维护自身利益,然而这一权利并非毫无限制,仅在以下特定情形下豁免适用:
1.受让方在获得该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时,表现出「善意」的行为;
2.转让的价格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认知标准;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手续;反之,若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已实际移交给受让方。
就上述三类情形,所有权人仍然有资格向无处分权的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