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贪污行为所涉及到的财物累积金额达三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之间者,将被视为涉嫌触犯刑律,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贪污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未超过三万元的情况下,若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亦会认定为构成贪污罪:
1.贪污对象属于诸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及社会捐助等特殊用途款项或物资;
2.个人曾经因为贪污、受贿、挪用公共资金等行为受到党纪、行政处罚;
3.个人由于过去的故意犯罪行为而遭到刑事追究;
4.盗窃的财产用于非法活动;
5.拒绝交代赃款赃物下落或者拒绝协助追缴工作,导致无法追回;
6.情节严重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