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经授权擅自开采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指定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行使职权,立即对其实施制止并限时要求进行补救性整改措施,同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即处以2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之间不等的罚款;若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者,将被撤销原先颁发给该单位的取水许可证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