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房应属于婚前之归属人,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作为其个人享有合法权益之婚前个人财产。然若婚后注册人之配偶不幸离世,则无法执行这所房屋之继承事宜,缘由在于,房屋所有权与已故之人无关。若已故者实为权属证书上之登记人,首要便是核查是否有立下明确遺嘱指明继承人,倘有遗嘱,便须依循遗嘱原本内容执行继承事宜。
如若未留下遗嘱,便需遵照已故者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之身份,即斯人之配偶、子女及双亲,共同公平地对这所房屋进行继承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