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索取并收回分属对方当事人的物品,然而对于日常生活用品并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等财物,这些都应当视为独自归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涉及到离婚行为时,此类财产则将归于该方单独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