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老赖”转移资产的问题,我们拥有多种可行对策。
首先,若满足特定条件,我们便有权对其受让财产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转让无效。
在执行程序中,倘若被申请人与第三方达成的财产转让协议具有恶意意图,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进而撤回有关财产转让的相应行动。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也有权利起诉撤消转让行为。
例如,当债务人擅自延长债务期限,或以过低价格转让财产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撤消权。
再次,即使债务人与第三方商定了财产转让的价额,但未能如期完成收款,申请执行人依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要求第三方向自己付款。
再者,若认为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已严重侵犯自身权益且该行为系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人还可提起诉讼,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最后且重要的是,即便法院已终结执行程序,仍应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只要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项权力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只需经核实,调查属实后,便应立即恢复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