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骑行自行车载人,若触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具体规定,将会受到警告或5元至5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所属的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并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情节较轻且没有明显妨碍到其他道路通行者的行为,经过现场指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便可放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还明确指出,行人、乘坐车辆的人员以及非机动驾驶者如违反该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的具体规定,将面临警告或5元至5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处罚;而对于非机动驾驶者拒不缴纳罚款的情形,可视情况扣押其所使用的非机动车辆。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