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驾驶员存在以下某种违法行为,则将被处以一次性扣除12分的严厉处罚:
(一)驾驶与自身实际考取并悬挂在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
(二)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ml小于80mg/ml时驾驶机动车辆;
(三)在运营性质的客运车辆(暂不含公共汽车)和校车上载满乘客后,驾驶车辆超越核定人数达到20%及以上;
(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遵照正确的处置流程,逃避责任,造成了交通肇事,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五)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上未按照规定悬挂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牌照,或是故意对已悬挂的机动车牌照进行遮蔽、污损,或者在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牌照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六)使用非法制造、变造的机动车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志牌等证件来驾驶机动车辆;
(七)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出现倒车或逆向行驶,穿越中央分离带进行掉头的行为;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运营性质的客运车辆时,在车道内随意停车的行为;
(九)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中型以上承载能力的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时,超速行驶达到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行为;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个小时且未能有效停车休息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
(十一)未经相关部门考核认证,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擅自驾驶校车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