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特殊学校是否犯法抓捕人而言,必须遵循特定情形进行判断。
假设特殊学校在实施抓捕过程中,未取得法律规定的许可程序,譬如缺乏法院颁发之逮捕令或其余合法逮捕依据,这样的做法或许会被认定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罪,此乃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扰乱行为。
根据具体恶劣程度,公安机关有权对此类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若在执法过程中有人民警察纵容非法行为,甚至玩忽职守,未能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根据实际情况,被举报者可能面临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至涉及犯罪,则需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