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第二级审判程序的审理时限为自法庭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
这个期限的涵盖范围,涉及到了审理期长短的界定,审理时间自何时开始计算,以及哪些因素会构成延期审理的合理理由和操作程序,乃至在何种情况下能被视为排除合理审理期以及对于违反审理期规定者应如何处以相应的惩罚等等内容。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时,应当在正式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整个审理过程;如有特殊情形导致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须经由该法院的负责人批准,将审理期延长六个月,如果仍需继续延长的话,则需要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延长;
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则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
针对判决书提出上诉的案件,其二审审理的时间也应控制在自审判庭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同样地,对于提出异议的裁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作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