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保全措施主要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财产保全,又被称为“诉讼保全”。
这属于一种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旨在防止在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中,被诉方(即被告)将其自身拥有或控制的资产进行转移、隐藏、交易等恶意行为,从而确保在未来判决书正式签署并生效之后,能够得以顺利执行。
具体的执行方式通常包括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手段。
财产保全措施通常由原告方的申请启动,然后再由法院层层审核,最终决定是否采纳此项保全措施。
而在原告方未曾主动申请的情况下,若合理怀疑争议财产存在可能的毁坏、消失或是其他潜在风险,则由法院自主权衡并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二类,行为保全,又称行动保全,源于民事诉讼领域。
其本质在于为了防止当事人或与其有着利害关系的人士权益受到不合预期的损失,或者遭受进一步的损害风险,法院有权在他们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或者根据法律本身所赋予的权力,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具有类似侵害潜力的行为进行必要且强制性的制止与限制。
对于这项行为保全的裁决结果,虽然无法上诉至更高一级法院进行救济,但是依然可以通过提出复议申请来争取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三类,证据保全,这指的是在法院开展正式诉讼之前或者在对案件证据进行详细调查的过程之中,按照申请人或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法院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对那些可能会因为时间流逝或者意外因素导致原始凭证毁灭或未来再也无法获取到的重要证明材料,进行全面的搜集和整理,并将之稳妥地保管起来,以便将来能为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裁判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