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接受继父母抚养和培养并在其关爱下成长起来的继子女,依法负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依照我过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建立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婚姻关系中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相应规定。由此可见,因接受继父母抚养和培养并在其关爱下成长起来的继子女,应该承担起赡养继父母的法律义务。在此过程中,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构成了法律所承认的拟制血亲关系。这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基于双方在完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抚养协议而产生的。明确来说,如果继父母曾经为继子女提供照顾、抚养以及教育等方面的帮助,那么成年后的继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相反地,若没有实施这些行为,继子女也可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