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在报案之后,相关警方部门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即家长,以跟进后续的调查工作和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这是由《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的,该规定指出,进行涉及成年人的问询或作笔录时,无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操作;而对于未成年人,他们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均要被及时请到现场,如果无法亲自到场,则可考虑通知未成年人的成年直系亲属,以及其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生活社区的基层组织,甚至是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代表到场参与。
同时,所有与此相关的事项均应被详细记录在案。
若实际情况确实无法通知到家长或其未如期到达,都应该在相应的询问笔录上进行具体标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二条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