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为确保依法施政,设立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未经立法授权便无权自行设定或执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
2.当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以及适用的法定手段来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除非有必要采取更具强制力的手段以保护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安危,否则应尽可能选择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方式。
3.为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并持续维护行政强制措施。
一旦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终止,行政机关则需立即解除或者终止该措施的施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无故延长或持续施行。
4.为保障绝对的程序正义,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履行相应的程序步骤,包括制作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决定书及详细记录实施经过的行政文书,并将这些文件按时送达至有关人士,如当事人及其家属。
5.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要全面告知他们可能享有哪些程序权利和求偿权等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