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被害人并无阅卷的权利,仅有检察官与辩护人为支持各自权益所需而得以查阅案卷资料。
然而对于被告,他们有权在刑事诉讼及重大的附带民事诉讼这两方面提出阅览相关证据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所能申请查阅的证据多为其本人自行提交;反之,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中,被害人实现阅卷的可能性接近于零。
此外,辩护律师自法庭受理相关案件之日起便享有阅览、摘录以及复制涉及本案件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相关的文件照料,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与其已被羁押的当事人进行见面或通讯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