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段落中的"本院认为"这一部分,从其讨论的具体内容来看,如果其针对的是对某项事实的确立和阐述情况,那么便应视为"认定事实";而若其所述涉及到应用相关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并提供判断依据,那此时则被视为"适用法律"。
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的情况均为涉及事实认定这一主题。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本院认为"这一部分却并非无所限制之处,它作为法院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实际上也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遵循了将对原审判决的评价归纳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这两大核心导向。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认识到,尽管这一部分可能涵盖了广泛领域的论点与证据,但均必须紧紧围绕法律原则进行展开,而无法任由其自由发展或忽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