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某处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即是否已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您可亲自前往当地县级房地产交易数据中心进行全面的查阅和了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有顾虑认为此房屋可能正在被法院实行保全措施,请务必继续前去当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房地产交易数据中心进一步核查与确认,因为当法院宣布对特定财物实施保全时,它们通常会按规定在各地区级别的房地产交易数据中心完成相关的他项权利证书申请手续或向这部门提交相应的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