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二次创作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问题,具体的判断标准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
首先,倘若经过二次创造之后所生成的作品,在创新性方面相较于原作能够有明显提升且具备独特的创造性,那么这样的二次创作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其次,若是通过二次创作所生成的作品,无法展现出其应有的独立创作特征,且这种方式已经对原作者的知识产权造成侵犯,那么将无疑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再者,若涉及到未经授权或者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任何以商业利益为目的之行为,都被定义为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这类商标侵权行为,需依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澄清事实真相、向公众道歉、并赔偿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等等。
当然,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触犯刑法,从而导致更高层次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