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经典条款规定,单纯意义上的嫖娼实际上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无论是否为嫖娼行为的未遂状态,皆无法归类为犯罪。
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公安部门通常仅以批评教育或者对当事人施加相较而言缓和的惩罚措施为主导手段。
然而,倘若嫖娼行为虽属未遂(违反了法律规定),却又因情节相对轻微并且得到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则可考虑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过,对于这部分人士,仍有必要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使之能够心存敬畏、自觉遵守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