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解保密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即便诉讼调解涉及的相关事项尚未达到构成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严格标准,当事人依然可能希望对他们的信息予以特殊保护。
因此,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成效,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必要的途径和手段来保障诉讼调解过程始终在相对保守的环境中进行,同时确保调解的所有细节和协议内容不被泄露至外界,甚至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相应的保密条款,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泄漏风险。
其次,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是调解自愿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每一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都享有对自身独立权益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
正因为如此,诉讼调解才得以具备合理且高效的施行条件。
据此,我们设计了整个诉讼调解程序的组织结构,为的就是给每位当事人创造广泛的协商空间,使他们能够在议题上开展妥协,进而实现各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当然,除了庭外和解之外,诉讼调解也可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因此,在整个诉讼调解过程中,每位当事人都应当享有充足的自由度和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自行决定调解开始的日期、采用何种调解路径、达成怎样的调解协议、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以及同意接受调解书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