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虚构诋毁他人声誉的确切事实,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扩散者,或者指派、指挥他人在互联网平台上散播此等言论者,均应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虚构成实诽谤他人这一罪名。
2.对于在互联网上转发、散发他人历史信息的行为,若其篡改原信息以损毁他人声誉并且在网络中广泛传播,或指使他人广泛传播此类信息,也应被视为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3.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则需特别对待:
(1)有意识地编造对他人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或者参与、指导他人在网络上散播此类言论。
(2)有意识地篡改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原始信息以损毁其名誉,然后再将修改后的信息通过网络散播,或者指派、指导他人以此方式传播。
如果明知自己所传播的损坏他人名誉的事实系蓄意捏造,且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并达到了恶劣程度,那么便可以判定其为触犯“虚构成实诽谤他人”这一犯罪的罪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