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小三手中时,其配偶有权索回该款项。
具体来说: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是否有书面约定,夫妻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应视为夫妻共享之物。因此,若有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出轨并私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予小三,此种行为可被视为该方擅自处理共有财产,侵犯了对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2.对方有权向“第三者”索取属于自己的那半份财产份额,而出轨方所拥有的另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在此情境下,妻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主张对赠予房产的行为予以否定,从而通过成功诉讼来撤销对小三的赠予,进而索回已从夫妻共同财产购得的房产。若存在其他相关的赠与奢侈品行为,只要持有必要的证据,便也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撤销;
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相同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在没有取得明确授权之前,皆为效力未决的行为,由此签署的赠予金钱协议不能自动产生效力。
其次,针对如何向“第三者”索回款项这一问题,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尽管依据赠予合同的规定,若无法定撤销理由,一方所作出的赠予是无法追溯回的。
然而,当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财产分配方案时,相关财产可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如此一来,丈夫在出轨期间赠予小三的款项,即可通过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予权受限这一法律手段追回。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且均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在婚姻持续期内,夫或妻在对外处理夫妻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得到另一方的明确许可,其行为均为效力待定,由此达成的赠予金钱协议将并不具有自动生效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