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债券中的默示条款所规定的特征,甲、乙两方皆仅需要负责履行与其各自负担之债务相对应的民法义务和责任。
在此环境之下,产生了两种看似独立但实际上相互联系的借贷法律关系,即连接着甲与乙两者间以及乙与丙两者间的纽带。
倘若乙在有义务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未能尽责,以至于最终导致丙方的到期债权无从实现,那么在符合特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丙即享有权力主动启动替代性代位权,向甲提出诉讼并要求其严格执行原本应付给乙的债务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