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主要与次要责任划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且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起到的作用程度及其自身过失的严重性进行评定。若交通事故系由某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行为引发,则该当事人应对此次事故负有全责;反之,若由于双方或更多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共同导致了事故发生,将依据各有关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起到的作用程度及各自的过失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地认定为主责、同责和次责;倘若以上各当事人均未显示出任何过错,那么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