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该保证人有权以债务人尚未切实履行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保证义务。
这项权利被称为“先诉抗辩权”,也叫做“检索抗辩权”,这是因为该权利允许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尚未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进一步具体强制执行来偿还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且将这种拒绝作为自身矢志不渝的抗辩理由和辩护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