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解决因被司法机构冻结账户而导致的硬币余额无法使用问题,可遵循如下步骤:
首先,申请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应的担保文件以申请解冻;
其次,在获取保全申请人的认可后,司法机构将有权利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冻结措施;
第三,申请人有义务积极与法院授权执行人取得沟通,按期偿还所拖欠的债务,并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院方可解除冻结的经济行为;
第四,申请人应当积极寻求与原诉讼方进行协商,若得到对方那么申请人就可亲自向法院申请了解除先前为诉讼采取的冻结措施。
同时,若能与原诉讼方再次达成新的还款方案,待原诉讼方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或释放诉前保全后,申请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自身财产的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