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醉驾者应判处拘役刑,同时没收其罚金。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在面对醉驾者时,原则上是不应适用缓刑制度的。
这主要源于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高,一经引发交通事故,其造成的后果通常较为严重。
此外,本罪拘役刑的自由裁量区间为1至6个月,因此已经具有相当的宽裕程度。
若在此前提下适用缓刑,那么刑罚所能达到的威慑和犯罪预防效果将变得模糊不清。
在判断醉驾案件的具体量刑时,除了参考被检定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外,还需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倘若醉驾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那么相应的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厉。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140毫克/100毫升的,其基准量刑将为1个月;若其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不满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量刑则为2个月;一旦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基准量刑便提升至3个月。
而且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的酒精浓度,都会增加1个月的刑期作为额外的惩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