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人身意外保障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1.因突发事件所引发的死亡责任范围,包括在该情况下产生的身故赔付;
2.对于严重损害所带来的残疾责任范围,包括提供相应的残疾赔付;
3.针对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责任范围,包括提供必要的医疗给付;
4.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正常工作时,提供相应的停工保险金等。
法律依据: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
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