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的人员,若情况属于传唤或者是拘传时,拘留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十二个小时,而逮捕的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疑难复杂或极其严重,需要采用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进行进一步侦查时,其最长拘留期限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此期间内,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以便于涉及到的不正常流程得以按期终结,并尽快将相关涉事人员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