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履约保证金有明确规定。
如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则中标人为保证能够按约履行义务,即应及时提交相应款项。
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并确保工期顺利完成的重要法律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之中,对确保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各自义务、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购方也可借助该机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以期强化与各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合作约束力。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国家法规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通常情形下,其金额占据整个工程造价的5%至10%区间内,而最终的实际操作数额则将依据工程造价的高低进行相应调整,并可由招标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及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