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形下,如房屋业主在原有住宅上增设构筑物,但最后这部分附加建筑却惨遭强制拆除,并引发当事人对于此种强行拆除行动的质疑与反对,此时,他们完全具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权益的资格。
在此类复杂情况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建筑被强制拆除的原因极有可能正是因为这些附加的构筑物被判定为违法建设。
实际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城乡规划局的确具有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执行最终强制拆除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