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嫌售卖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情况,行为人需达到以下任一标准方能立案处理:
其一,伪劣烟草制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第二,伪劣烟草制品虽未进行公开销售,但已知货物价值总计达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第三,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不足人民币五万元,然而若已实现销售金额被向上乘以三倍之后,再将结果加总,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物价值总额相加以求得总值达人民币十五万元及以上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