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多宗罪行的情景之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应针对各特定罪名按条码进行单独的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广泛经验,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如下论述:
首先,倘若特定罪犯的法定最高刑期未能超过五年,那么,针对该类犯罪的追诉时效应被视为五年;
其次,假如犯有法律体系中法定最高刑期介于五年与十年之间的罪行,那么追诉时效即为十年;
再者,若罪犯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期已超过十年,但尚未达到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标准,那么对于此类案件的追诉时效将被认定为十五年;而最后,假使罪犯身陷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追诉时效将被视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