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所有情况均为确定犯罪性质的判断点,是否构成犯罪仍需参考具体法律法规并由相关方提供确凿的法律证据。
就自诉案件而言,通常为各类情节较为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法定刑期通常为三年以下。
针对以下案件类型作出如下规范阐述:
1.对于事实清楚且具备充分证据的案件,审判机关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在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自诉案件中,若自诉方无法提交新的证据作为补充,则应引导其撤销诉讼请求,或裁定予以驳回;
3.如自诉人在法定期限内经过两次合法传唤,仍无故未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出,将视为主动撤销案件;
4.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如发现若干证据疑点,可决定宣布休庭,以进行证据审查核实。
此项核查工作可采取检修检验、押物封存、鉴定核实、网络信息查询以及资产冻结等手段进行;
5.自诉人间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同被告在人民法院的协助见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同时亦有权自主和解或撤销诉讼,但对于符合上述第三点规定之情况者,则不适用于此类调解方式。
6.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有权针对自诉人提出反诉请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