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界线的清晰划分主要存在于以下四大致命领域之中:
首先,二者所追求的意图全然迥异:
自然人进行行贿行为的初衷是为其自身攫取不合法、不公正的私利。
反观之,单位行贿的核心驱动力是在为该单位谋求同样性质的不当利益。
其次,从获取利益所有权的角度来看:
行贿所产生违纪违法所得处于个人控制之下的行贿行为属于自然人行贿;反之,那些被单位所拥有的“违规所得”,便被划分为单位行贿范畴之内。
再来,根据实施行贿行为的主体来判断:
单位行贿的参与主角是明确的单位组织,而自然人行贿显然是个体自然人主导的行动。
尽管单位行贿也可能会通过某个特定自然人来执行,但这一行动始终受到单位意志的深远影响与制约。
最后,支付财物涉及到的名义以及实施程序的区别也是我们进行区分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单位行贿需要经过集体深入研讨,遵循单位名义来予以实施,然而自然人行贿却是个人做出决策,以其个人信誉进行施行。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对于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在分别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往往是分别以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来论处。
这与一些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为一体的情况不同,将自然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分开为两个不同的罪名,分别给予犯罪主体不同的处罚。
因而,我们尤其要注意,在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行贿罪,而应该是单位行贿罪。